民盟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中国民主同盟纲领》的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9日 浏览量:5618
      抗战胜利后,中国民主同盟提出“民主统一,和平建国”的口号,主张国共两党和谈,共建民主国家。1945年10月,民盟在重庆召开了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后称为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上通过的《中国民主同盟纲领》就集中反映了民盟在这个时期的建国主张。
    《中国民主同盟纲领》共四十九条,分为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教育、社会、妇女七个部分。其主要内容有:在政治制度方面,《纲领》主张:第一,实行议会制。“民主国家以人民为主人”,主权在民。“国会为代表人民行使主权之最高机关,由参议院及众议院合组之”。“参议院由各省省议会及少数民族自治单位选举之代表组织之,众议院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之代表组织之。”第二,责任内阁制。“国家最高行政机构采用内阁制,对众议院负其责任”。第三,司法独立制。“司法绝对独立,不受行政及军事之干涉”。第四,地方自治制。“地方自治为民主政治之基础”。“县设县议会,省设省议会”,“中央与省,省与县之权限应以宪法明定其采分权制度”。第五,文官考试制。国家各级机关文官的选拨,“实行公开竞争之考试制度,非经考试及格者不得任用”。《纲领》还规定:国家设总统副总统各一人,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此外,《纲领》还提出了人民应该享有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国家保障人民身体、行动、居住、迁徙、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通讯、集会、结社之基本自由。“国家实行普选制度”。《纲领》在经济方面,主张实行民主经济。“民主经济之目的:在平均财富,消灭贫富阶级以保障人民经济上之平等”。“无论公营私营企业,其监督管理均实行民主化”。在军事方面,《纲领》主张军队国家化。“禁止军队中之党团组织”。“现役军人绝对不得干预政治,并不得兼任行政官吏”。在外交方面,《纲领》主张独立自主、和平共处的外交方针。在教育方面《纲领》提出:“教育之目的:在养成独立人格,训练人民团体生活,并发扬民主精神”。在社会和妇女方面,《纲领》主张推行社会福利政策,主张“妇女在经济上、政治上、法律上、社会上之绝对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