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员律师张晓丽做客“沙澧法治微讲堂”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5日 浏览量:608

近日,在市法学会主办的“沙澧法治微讲堂”上,盟员律师张晓丽带来的一堂生动实用的线上法治课深受好评。

“沙澧法治微讲堂”分为乡村普法版、企业普法版、校园普法版三个版块,围绕社会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及群众法治需求,用“以案释法”的形式,进行专题讲解,不断提高普法覆盖面,提升全民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依法维权能力,促进更高层次的法治漯河建设。

作为普法讲师团成员,张晓丽律师主动报名,认真准备,在“微课堂”上,围绕“借给别人的钱要不回来怎么办?”“离婚时说好的把房子留给孩子,现在他反悔了怎么办?”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采取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进行了讲解。



张晓丽简介


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主任,民盟盟员、漯河市源汇区政协常委 、漯河市十大杰出律师、漯河市首届公诉人与律师诉辩赛“最佳辩手”、漯河市婚姻家庭法学会副秘书长、漯河市政法系统评查员、漯河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其撰写的《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荣获民盟中央法治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在经济合同、婚姻家庭、商务谈判等方面颇有研究与建树,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处理技巧。



借给别人的钱要不回来怎么办?


今天聚焦的主题是借给别人的钱要不回来怎么办?主要讲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诉讼

1、为什么要起诉;

2、要怎么起诉;

3、都需要准备什么;

4、向哪个法院起诉。

不是所有案件都要诉讼,但如果没有更好的办法,诉讼是一种很好的工具。

二、执行

打赢了诉讼,债务人却没有钱,该怎么办?

这个是司法实践中会经常遇到的比较现实的问题,但是我也想向大家说明两点:

1、您手上所持有借条,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部分证据越来越难以取得,这就会使得借贷关系不好证明,一旦出现不可逆转的事情,如借条丢失,借贷关系就更加难以确认,也就是说您的权益会遭到不可逆转的损害,此外,一般情况下,借款长时间不还,原因不是不想还就是还不了,那么,基于此种情况,及时请求法院确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对您最大的保护,一方面不会出现如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如借条丢失的问题,导致权益收到损害;另一方也会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否则法院将会有一系列的执行措施。

2、近几年来,我国的执行力度逐步增加,不会出现唯一住房不能拍卖的事情,只要债务人有资产,法院就能进行强制执行,具体来说:

第一,法院会先查实债务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资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信息,如果有,依法进行扣押或者拍卖。

第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法院会将债务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如对其银行账户进行监控,高铁、飞机等限制购买,宾馆限制入住,购买房子、车子更是难上加难,等等,会让债务人的生活处处受限,直到还清债务为止。

第三,被法院列为的失信人员,也就是我们老百姓常说的老赖,如果不还钱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如果查实债务人有资产不还,或者故意转移资产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

所以说,不管钱能不能要回来,通过法院把借贷关系确认下来,再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是对自身权益的最大保护。



离婚时说好的把房子留给孩子,现在他反悔了怎么办?

今天的主题要从我办理的一件案件说起。张亮和王红是初中同学,两家就在隔壁村住的非常近,毕业后张亮去县城上了高中,王红南下打工,一晃多年过去了,偶然的一次同学聚会,让两人燃起了爱情的火花,因为都是同学,两人谈起恋爱格外迅速,很快就闪婚了,婚后不久,就有了爱情的结晶,两人给宝宝取名为张一,专一的一,寓意彼此是彼此的唯一,孩子出生后一家人其乐融融,张亮外出赚钱,王红在家照顾孩子,日子一天天过着,没过两年,两人共同努力在县城买了房子,日子过的简单快乐。

本想着生活会这么幸福下去,但天不遂人愿,没过多久,张亮开始厌倦这种柴米油盐的生活,他开始挑衅女方,总是以女方学历低,收入少为由进行争吵,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甚至有两次吵着吵着还打了起来,终于,万念俱灰的王红向张亮提出了离婚,本来就嫌弃王红学历低的张亮呢,一口答应了,两人协议离了婚,约定双方婚后在县城买的房屋归张一所有。

离婚后王红带着孩子独自生活,很快张亮就又结婚了,新婚妻子多次不满张亮分房给还未成年的孩子,并给张亮说,房子还没有过户给孩子,随时可以要回来,于是张亮于2015年诉至法院,称房屋产权亦尚未变更至张一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张一,故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该套房屋。

争议焦点及分析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能否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予以撤销赠与?

作为律师,我们注意到在日常生活中,出于对孩子今后的生活考虑,不少父母离婚时都会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留给子女。结合本案,王红和张亮离婚时对于把房子给张一也是出于这种考量,约定将他们共同拥有的房产送给了孩子,但又未及时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现在一方反悔,想要以房子还未过户到孩子名下为理由撤销将房子留给孩子的赠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直接适用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是重点,我认为显然不能,理由如下:

 1、本案不是普通的赠与,房子给孩子的约定是离婚协议的重要内容,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针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问题所作出的协商,由于它是处理家庭内部关系的,因此,它与普通的赠与合同不同,本身具有强烈的身份关系属性。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2、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经审理若未发现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两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他们之间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且其中一个人不可以随意地撤销离婚协议。那么,房产赠与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并且它与解除婚姻关系、其他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自然不能随意撤销。

3、在夫妻两人已经办理离婚,并且不能逆转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其中一个人反悔自己之前所做出的与离婚相关联的行为,这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不诚信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结合本案,作为律师,建议双方在办理离婚时对于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一定要进行清楚明了约定,并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以免因约定不清、约定不明等原因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播撒法治阳光,服务百姓生活,让更多人学法、懂法、用法,用法律保障幸福生活是漯河市法学会法治宣讲的初衷和使命。